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91知民初96号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碾庄镇镇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137042033Y。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欢欢,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翁红。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翁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雷川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79879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始建于1956年,有着半个多世纪的工具生产经验。
金虎断线钳、管子钳等系列产品在国内市场享有较高声誉及很大的市场占有率,“选工具就买金虎牌”已经成为广大消费者的共识。
公司始终坚持内销外贸齐步走的发展战略,现在国外市场和国内市场销售比重相同,在国际市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公司于2016年10月参加上海2016中国国际五金展,荣获“中国工具优秀企业”殊荣。
同时公司积极拓展国内销售渠道,提高了金虎工具在国内市场的影响力。
公司品牌战略也在稳步推进,品牌是公司的灵魂,金虎品牌深入人心、金虎工具享誉全球,看到老虎的标志,大家就会想到原告的产品,想到原告公司,想到原告的质量。
为了更好的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公司一直非常重视品牌的维护和推广,2002年06月28日,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在第8类商品取得了第179879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刨刀;
断线钳;
剪刀;
截管器具;
三爪拉轴承器(手工具)。
随着原告商品信誉及品牌知名度的节节提升,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商品的现象层出不穷。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场所内销售涉嫌侵犯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给原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一直未提供被告翁红准确的基本信息,属被告不明确,故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给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