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终13858号之一上诉人(原审被告):十堰市枫丹白露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81号。
法定代表人:余策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湖北嘉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丹枫白露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圳湾体育中心。
法定代表人:怀慧,该公司执行(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爱玲,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彪,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芒果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后海大道2378号芒果网大厦。
法定代表人:薛晓岗,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十堰市枫丹白露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丹枫白露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芒果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4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十堰市枫丹白露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十堰市枫丹白露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恢复审理;
二、准许上诉人十堰市枫丹白露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50元,由上诉人十堰市枫丹白露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