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8民初5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法定代表人:郑芸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磊,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水县济河办灰姑娘饰品店,经营场所:泗水县济河办步行街。
经营者:李岩。
被告:泗水县泗河办娜娜百货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泗河办东盛路(金泉广场)。
经营者:郭娜。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泗水县济河办灰姑娘饰品店、泗水县泗河办娜娜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