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6952号原告:深圳市华特尔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严崇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鲜亮,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宏辉,男,199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必金,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华特尔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宏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73007××××.2)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华特尔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华特尔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华特尔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华特尔精密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市华特尔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多预交案件受理费2275元,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