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343号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社区长江埔二路8号A栋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DWN617。
法定代表人:梁美玉,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家明,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宁,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卫清,女,1990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被告:林刚,男,1991年10月3日生,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几素公司)与被告林卫清、林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几素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卫清、林刚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几素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已预缴)减半收取计500元,由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退回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500元。
审 判 长 汪西菲审 判 员 钟 情审 判 员 周中瑞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吁拉拉书 记 员 熊 浩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343号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社区长江埔二路8号A栋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DWN617。
法定代表人:梁美玉,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家明,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宁,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卫清,女,1990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被告:林刚,男,1991年10月3日生,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几素公司)与被告林卫清、林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几素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卫清、林刚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几素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已预缴)减半收取计500元,由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退回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