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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阜宁县阜城镇振华标准件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9民初540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阜宁县阜城镇振华标准件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阜宁县阜城镇振华标准件门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民初540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晓虹,江苏华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宁县阜城镇振华标准件门市,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

经营者:刘步兰。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阜宁县阜城镇振华标准件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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