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民初593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宁县多姿日化店,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阜城德惠尚书房小区19幢2304。
经营者:祁尚亚。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阜宁县多姿日化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