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1民初11963号原告:北京婕婕匠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桥东北角1号-1幢一层1005。
法定代表人:张纯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秀进,广东德而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思味道酒家,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经营者:张明海。
原告北京婕婕匠一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思味道酒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北京婕婕匠一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婕婕匠一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婕婕匠一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婕婕匠一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