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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杭州立博康复辅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110民初9912号
案件名称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杭州立博康复辅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杭州立博康复辅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110民初9912号 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广源东街3号。

法定代表人:博纳德·欧克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立博康复辅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远大金地中心719室。

法定代表人:冯伟。

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立博康复辅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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