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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通州区川姜镇飞通纺织品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9民初518号
案件名称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通州区川姜镇飞通纺织品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通州区川姜镇飞通纺织品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民初518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旭东,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州区川姜镇飞通纺织品厂,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经营者:孙笑笑。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通州区川姜镇飞通纺织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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