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民初506号原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高沟镇。
法定代表人:周素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丽明,江苏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城南新区雨帆烟酒商行,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
经营者:冸菊芳。
原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城南新区雨帆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原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