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51民初238号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友,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艺瀚,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某霞,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锋,男,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