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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富林高迪国木家居有限公司与付品发、广州昆仑富林国木家居有限公司、常州昆仑富林国木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2567号
案件名称广东富林高迪国木家居有限公司与付品发、广州昆仑富林国木家居有限公司、常州昆仑富林国木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富林高迪国木家居有限公司;广州昆仑富林国木家居有限公司;常州昆仑富林国木家居有限公司;付品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567号原告:广东富林高迪国木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之一403室-19。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斌斌,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媚,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昆仑富林国木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之一101A305房。

法定代表人:蒋某1。

被告:常州昆仑富林国木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新北区晋陵北路829号20-101、102、103,10-118-1,7-16。

法定代表人:吴某1。

被告:付品发,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湖东四里86号801室。

原告广东富林高迪国木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昆仑富林国木家居有限公司、常州昆仑富林国木家居有限公司、付品发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诉讼过程中,原告广东富林高迪国木家居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富林高迪国木家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富林高迪国木家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广东富林高迪国木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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