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72民初4665号之一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管江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裕文,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杰贝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一。
法定代表人:林雪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胜利,广东南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杰贝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山市杰贝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本案中,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山市杰贝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