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82民初8450号之三原告:梅特勒-托利多(常州)测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太湖西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WONGANNPINGRICHARD,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梅特勒-托利多(常州)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正强路22号。
法定代表人:WONGANNPINGRICHARD,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华,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斌虎,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台恒电子科技(张家港)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东莱开发区华宇路2号综合楼5楼。
法定代表人:徐炳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苏州赛奥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滨河路588号3幢307室。
法定代表人:陈绍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广军,安徽唯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桂,安徽唯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梅特勒-托利多(常州)测量技术有限公司、梅特勒-托利多(常州)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台恒电子科技(张家港)有限公司、苏州赛奥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梅特勒-托利多(常州)测量技术有限公司、梅特勒-托利多(常州)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梅特勒-托利多(常州)测量技术有限公司、梅特勒-托利多(常州)精密仪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特勒-托利多(常州)测量技术有限公司、梅特勒-托利多(常州)精密仪器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合计2145元由原告梅特勒-托利多(常州)测量技术有限公司、梅特勒-托利多(常州)精密仪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