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李群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4执206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李群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李群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4执206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大马路5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000358。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伟、段玉航,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群,男,194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系舞钢市君睿超市经营者。

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4知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21年7月2日,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李群赔偿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等。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及执行情况: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查询,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等方式除查询到被执行人李群名下有银行存款2354元外(该款已执行,扣除50元执行费,剩余2304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无查询到李群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对被执行人李群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执行被执行人李群名下银行存款2354元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其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豫04知民初9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