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0民初8456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代表人:郭锡轩(GOAKSUKGAN)。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小琳美妆淘宝美妆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998号海创园18幢111号。
经营者:黄诗琳,女,198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湛江市。
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杭州小琳美妆淘宝美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淑贤独任审理。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1年7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5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