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72民初10211号原告:司徒尚炎,男,195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之二401房。
被告:中山市古镇国澳直通车眼镜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主要负责人:司徒李国。
原告司徒尚炎与被告中山市古镇国澳直通车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
原告司徒尚炎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古镇国澳直通车眼镜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本案中,原告司徒尚炎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古镇国澳直通车眼镜店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徒尚炎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司徒尚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