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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与彭龙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604民初16855号
案件名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与彭龙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彭龙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16855号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66X9。

法定代表人:管江勇,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伦,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珍,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龙源,男,汉族,1990年1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460××××××××××××514。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52C。

法定代表人:朱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若川,广东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妙恒,广东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彭龙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7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即525元,由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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