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5470号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街道振武营村。
法定代表人:王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雅平,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雄美,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旺盛达烟酒店,经营场所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路228号朗峰苑1号地下室-135。
经营者:彭根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旺盛达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