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知民初186号原告:深圳谛悟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凤嗣,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敏慧电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黄代海。
被告:黄代海,男,汉族。
住江西省上饶市三清山风景名胜区×××××。
原告深圳谛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敏慧电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黄代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谛悟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谛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