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知民初672号原告:深圳市卓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九围社区九围第三工业区××××综合楼609。
法定代表人:魏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华,广东普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华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自编A3。
法定代表人:陈某1。
被告:陈某1,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越秀××××××××××。
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卓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华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陈某1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卓佳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