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5006号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120号A1-A6。
法定代表人:张竝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乐哈哈超市,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10号楼2号。
经营者:毛庆勇。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乐哈哈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以双方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25元,余款275元退还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