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4811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197号甲。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小鹏,山东元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清利,男,1963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清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