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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夏清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203民初4811号
案件名称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夏清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夏清利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4811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197号甲。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小鹏,山东元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清利,男,1963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清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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