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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林枫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李红艳家具店、佛山市唯诺嘉家具贸易有限公司、四川自由尚品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3897-3898号
案件名称黎林枫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李红艳家具店、佛山市唯诺嘉家具贸易有限公司、四川自由尚品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黎林枫;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李红艳家具店;佛山市唯诺嘉家具贸易有限公司;四川自由尚品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897-3898号原告:黎林枫,男,199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东莞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李红艳家具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新家具商场D座13仓前仓。

经营者:李红艳,女,198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告:佛山市唯诺嘉家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河滘村麻陈工业区××××××××××仓。

法定代表人:龙某1。

被告:四川自由尚品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1。

本院受理的原告黎林枫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李红艳家具店、佛山市唯诺嘉家具贸易有限公司、四川自由尚品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两案,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林枫撤回对本两案的起诉。

各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黎林枫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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