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7752号原告:陕西卡倍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蔡鹏,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小红,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虞城县振国孕婴生活馆,住所地河南省。
经营者:侯振国。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陕西卡倍多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虞城县振国孕婴生活馆、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
原告陕西卡倍多食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于诉前调解阶段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陕西卡倍多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卡倍多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刘 兴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法官助理 杨晓晨书 记 员 杨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