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993号原告:许文艺,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之1号址山居委。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水中王洁具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平地段广佛五金城B区18馆1-2号铺。
负责人:洪某1。
被告:广州市水中王洁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之一。
法定代表人:洪某1。
被告:南安市水中王洁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蔡某1。
本院受理的原告许文艺与被告广州市水中王洁具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分公司、广州市水中王洁具制品有限公司、南安市水中王洁具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文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许文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