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5740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
被告:成都市青白江区盼楷协日用品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青白江区盼楷协日用品经营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张冬梅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蔡佳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