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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周贝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103民初5733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周贝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周贝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573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美,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贞,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贝特,男,198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祥,男,195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系被告周贝特父亲。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贝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

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魏立宇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法官助理郭兴娟代理书记员  谢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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