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7865号原告:泉后(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沛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芳,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成涛,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玉霞,女,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泉后(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玉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
原告泉后(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泉后(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泉后(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沈晓峰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法官助理 宋雨露书 记 员 宋雨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