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82民初4401号原告: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73,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银沙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伟,上海嘉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同祥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7L,,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溱潼镇工业集中区内法定代表人:杨根圣。
原告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同祥服饰有限公司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