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6269号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蔡锷路江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熊翔,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彬,湖南鑫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子幸,湖南鑫昊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心顺食品店,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东二环一段1178号之二。
经营者:谢小文。
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心顺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
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魏立宇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法官助理郭兴娟代理书记员 谢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