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1072号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
法定代表人:王汉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晖豪,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家裕,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晓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
法定代表人:李晓霞。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翀。
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口晓隆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以被告已注销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晓平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陈婷婷书 记 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