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民申3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雨全,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南大门市场二期一楼147、148号门面。
经营者张雨全,男,汉族,1966年7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男,汉族,1990年12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大冶市。
经常居住地:湖南省株洲市南大门二期一楼147号门面。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再审申请人张雨全与被申请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4民初8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雨全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一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销售单据及证明,均系伪造。
单据注明的门店地址不是申请人的门店,电话、联系人等均与申请人无关,张雨全的签名及手印均非申请人的签名及手印。
证明中张雨全的签名及手印也不是申请人的。
二、一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再审申请人的辩论权利。
一审在明知申请人准确的住所及门店经营地址,能上门直接送达的情况下,未经直接送达就公告送达判决书。
据此,提出如下再审请求:1.撤销岳麓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4民初8716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一审、再审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申请人主张一审送达应诉、传票等材料不合法,导致剥夺了申请人的辩论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七、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民事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
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经查,一审法院向申请人公告送达应诉材料、传票等诉讼材料前,已先向其经营地址及户籍所在地均进行过邮寄送达。
申请人主张送达不合法,与上述规定不一致,其据此主张一审剥夺了其辩论权,不予支持。
申请人还主张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但未提交证据证明,理由不成立。
综上,张雨全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雨全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周 永审判员 戴 莉审判员 傅美容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 哲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
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