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春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412执1738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春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李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412执1738号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571164144,住所地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陈成,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春,男,1966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412民初8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李春向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9400.00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本院如实报告其名下财产状况,且经法院多次传唤均未到庭配合调查,为逃避执行,至今下落不明。

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车辆及房产等信息,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但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期限为无期。

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合适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9400.00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执行笔录、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