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民初634号 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668号230室。
法定代表人:黄锋,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杰,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维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东首(泰安众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高鹏,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胜,泰安泰山省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维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
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