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磊宝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恒星路70号。
法定代表人:王光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义,山东淄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西部镁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工业园纬七路。
法定代表人:盛玉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黎,西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富胜,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山东磊宝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海西部镁业有限公司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的(2021)鲁01民初11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山东磊宝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山东磊宝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磊宝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