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364号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亿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姣姣,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城市金满鹏玩具车行,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
经营者:王玉庆。
被告:义乌市骑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王斌涛,经理。
被告:王斌涛,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斌涛、义乌市骑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邹城市金满鹏玩具车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