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82民初10550号之一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磊,江苏金知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大新卡秀量贩音乐茶餐厅,住所地张家港市大新镇府前东路百信超市三楼。
经营者:郑百多。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俊杰,江苏常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大新卡秀量贩音乐茶餐厅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珠海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