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河南花千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河南龙头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104知民初385号
案件名称河南花千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河南龙头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南花千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河南龙头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代理合同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4知民初385号原告:河南花千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5号江山商界A座一楼65-8号。

法定代表人:陈义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静,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姗,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龙头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与天伦路交叉口京泽花园茶城3层130号。

法定代表人:胡迎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花千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龙头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原告河南花千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花千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原告河南花千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