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796号原告:何春,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炜,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潮南区陈店亨美人内衣厂,经营场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溪口湖肚工业区。
经营者:陈坚洲,男,199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溪口湖肚住宅区六项3号102户。
原告何春诉被告汕头市潮南区陈店亨美人内衣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何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何春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春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