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907号原告:夏贤信,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清,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利远汽配城康泊汽车用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恒福路155号G层A区××××××。
投资人:段红立。
原告夏贤信诉被告广州市利远汽配城康泊汽车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夏贤信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回起诉申请,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夏贤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贤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夏贤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