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1630号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青岛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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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郑刚,职务: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柳清雷,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诉被告柳清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实收525元,应收25元,由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