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钟利民与谭军平、广州雷尔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民初25782号
案件名称钟利民与谭军平、广州雷尔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钟利民;谭军平;广州雷尔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1民初25782号原告:钟利民,男,1978年7月26日出生,畲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正平,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军平,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茶陵县,被告:广州雷尔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广陈路927号。

法定代表人:冉丛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继辉,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钟利民诉被告谭军平、广州雷尔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尔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钟利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正平,被告谭军平,被告雷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继辉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利民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谭军平、雷尔公司立即停止在拼多多平台的网店使用“LR碧欧”标识宣传推广的侵害原告第6280156号“”注册商标和第12577563“碧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谭军平、雷尔公司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公证费、律师费等为制止侵权合理费用30000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0年3月7日依法取得第628015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于2013年5月14日取得第12577563号“碧鸥”注册商标,且设立企业长期生产销售头发洗护产品和沐浴液产品,大力宣传推广商标品牌。

原告发现被告谭军平、雷尔公司在拼多多网络店铺使用“LR碧欧”标识宣传推广产品。

原告作为第6280156号“”注册商标和第12577563“碧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

被告谭军平未经原告许可,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商品标识,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承担合理开支。

故诉至法院,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谭军平辩称,我使用的商标是“LR碧欧”的商标,且我使用的是“欧”而不是“鸥”。

况且我只销售了一瓶产品,自身没有获得多大利益,对原告也没有产生巨大的损失。

我于2020年10月15日已经下架涉案链接,店铺也已注销,已经不存在侵权行为。

被告雷尔公司辩称,我司作为生产厂家,根据现有证据显示,涉案产品的商标均为我司注册的合法商标。

我司的商标与被诉侵权标识完全不同,原告主张我司构成商标侵权没有依据。

涉案店铺的经营者为谭军平,并非我司,涉案店铺的网页宣传行为为谭军平实施,我司并未参与。

因此,原告主张我司承担宣传侵权的责任理据不足,没有事实根据。

原告在本案中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我司存在宣传推广的侵权行为。

我司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任何侵权行为,请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本案的事实及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一、关于原告主张的涉案商标的注册及其使用情况。

原告经核准注册第6280156号“”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的化妆品、洗面奶、洗发液、浴液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3月7日至2020年3月6日。

经核准,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3月6日。

原告经核准注册第12577563号“”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的化妆品、洗发液、洗面奶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4年10月14日至2024年10月13日。

原告为证明其碧鸥品牌的知名度,提交了: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拟证明原告于2008年设立广州市宗艺化妆品有限公司经营美容美发行业,使用和宣传推广自己的商标。

2.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单位人民币结算卡业务凭证及永定区教育局学生资助接受1962意大利碧鸥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慈善基金捐赠专设账户,拟证明原告通过广州市道然化妆品有限公司捐赠学生资助,同时也推广宣传了“碧鸥”品牌。

3.《爱心助学证书》,显示碧鸥品牌于2013年为贫困学子募集善款11.4万元。

4.天猫服务协议,拟证明原告在天猫平台推广宣传碧鸥品牌产品。

5.(2016)粤广南方第036581号《公证书》,显示在天猫网站上开设有碧鸥官方旗舰店,该店铺有销售碧鸥品牌的洗发水、洗发乳等商品。

二、关于原告主张的各被告侵权行为。

(2019)粤广南方第063849号《公证书》(以下简称063849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11月27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雪艳在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操作公证处提供的已经过清洁处理的手机打开“拼多多”软件,搜索并进入标有“乐善防脱”字样的店铺。

点击上述店铺首页中“LR碧欧,顺滑,滋养洗发露!

¥33”,进入显示有“LR碧欧,顺滑,滋养洗发露”滋养的产品页面,可见该产品单独购买价格为36.3元,商品详情处显示“LR碧欧”字样,陈雪艳点击并购买了一款上述商品,支付了36.3元。

该店铺还使用了销售产品的宣传图片及第21731570号“雷洱碧欧”商标注册证图片。

庭审中,原告明确本案仅指控上述拼多多店铺宣传时使用“LR碧欧”标识构成商标侵权,相关公证封存物原告明确不作为证据提交。

原告主张各被告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为:谭军平在网站上使用“LR碧欧”进行宣传,雷尔公司提供产品及第21731570号“雷洱碧欧”注册商标证等宣传图片给谭军平在网店上使用,二者有共同的意思联络,构成共同侵权。

经庭审质证,谭军平确认涉案店铺“乐善防脱”为其经营,销售的产品从雷尔公司业务经理处取得、宣传图片从雷尔公司的官网取得,并表示相关侵权链接已经删除、店铺已经注销。

雷尔公司确认涉案店铺中的宣传图片为其所有,但否认由该司提供给谭军平。

两被告均表示双方没有任何关系,也没有共同经营涉案店铺。

原告确认涉案店铺已注销,撤回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雷尔公司向本院提交第21731570号“雷洱碧欧”、第11823064号“BIOUOU”注册商标证,用以证明享有前述商标合法权利。

三、其他查明的事实。

原告主张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1233.6元、律师费3000元。

为此提交了公证书发票(金额为2400元,备注为(2019)粤广南方第063849-850号公证费)为证,其余费用未提交证据证实。

2018年钟利民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对雷尔公司经初步审定的第17100729号“碧欧堂”商标提出异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18年2月9日作出决定:该商标在“化妆品;

洗发液;

护发素;

柔发剂;

烫发剂;

浴液;

香精油”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2017年钟利民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雷尔公司第14777036号“碧欧?欧宝”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7年1月6日作出裁定:该商标在“化妆品,洗发液,护发素,浴液,洗洁精,口香水”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香精油,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商品上予以维持。

同年,原告对第11576183号“必欧BIOU”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商标评审委员作出裁定:该商标在“化妆品,洗发液,护发素,浴液,洗洁精,口香水”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2014年3月11日,被告雷尔公司申请“碧欧一代”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口香水,洗洁精,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上使用被驳回。

广东碧鸥投资有限公司(现名称为广东碧鸥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5日,原名称为广州市道然化妆品有限公司,2014年4月30日进行名称变更。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第6280156号“”和第12577563号“”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上述注册商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原告享有的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院认为,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应当结合被诉标识是否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进行判定。

本案中,根据涉案公证书证实,拼多多平台的“乐善防脱”店铺上所展示销售的商品名称、商品详情介绍上使用了被诉“LR碧欧”标识,该使用情况属于将商标使用于广告宣传的商业活动中,已经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属于商标性使用。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在网站上浏览及购买相关商品的过程已由公证人员作出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书予以证实,且谭军平确认涉案店铺为其实际经营,故本院据此认定谭军平为涉案店铺“乐善防脱”的经营者。

本案中,原告享有的第6280156号“”和第12577563号“”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3类,与涉案店铺宣传并销售的商品的类别相同。

经比对,涉案店铺中的商品名称、产品详情等宣传页面中多处使用的“LR碧欧”中起主要识别作用的“碧欧”文字,比对第6280156号“”的显著部分“碧鸥”字形近似,读音相同,两者构成近似标识;

比对第12577563号“”注册商标中文文字,二者字形近似、读音相同,整体外观相近,构成近似,故“LR碧欧”与前述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标识。

结合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谭军平在涉案店铺宣传相关商品时使用“LR碧欧”标识的行为,足以使相关消费公众构成混淆与误认,属于侵害第6280156号“”、第1257756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举证期限内,谭军平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使用的被诉标识具有合法来源或有权利人的合法授权,故本院依法认定谭军平上述宣传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第6280156号“”、第1257756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现原告当庭确认涉案店铺已注销,并撤回要求谭军平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该请求没有侵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但谭军平仍需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谭军平赔偿数额的问题。

针对合理费用,原告主张公证费和律师费,并提交了公证费发票、公证书予以证实,本院结合本案实际公证取证以及律师出庭诉讼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公证费、律师费的合理部分予以酌情支持。

关于经济损失,因各方当事人均未能举证证实原告因侵权行为所受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情况,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声誉、侵权者的主观过错及侵权形式、侵权期间、后果以及权利人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0000元(含合理费用)。

关于原告主张雷尔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本案原告确认指控的是涉案店铺上的宣传行为,不包含产品本身的侵权行为。

另确认雷尔公司具体侵权表现为其向谭军平提供宣传资料,与谭军平构成共同侵权。

对此,本院分析如下:本案中,涉案店铺商品名称和商品详情中的“LR碧欧”标识为涉案店铺的经营者所添加,现并无证据证明雷尔公司与谭军平共同经营涉案店铺,故雷尔公司并无实施在涉案店铺中添加“LR碧欧”标识的行为。

另外,雷尔公司虽确认店铺中的宣传图片为其所有,但前述宣传图片中没有相关侵权标识信息,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两被告存在侵权的意思联络,雷尔公司的宣传图片与经营者在涉案店铺添加何种信息没有内在关联性。

综上,现并无证据证实雷尔公司与谭军平存在共同的主观故意或客观行为,雷尔公司与谭军平之间不构成共同侵权,原告要求雷尔公司就本案承责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谭军平赔偿原告钟利民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共10000元;

二、驳回原告钟利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钟利民承担500元,由被告谭军平承担50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

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