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1456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亿尼奥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盐步环镇北路。
法定代表人:金文日,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凯昕姿美容美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
法定代表人:刘国涛。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亿尼奥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凯昕姿美容美体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亿尼奥工艺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亿尼奥工艺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