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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许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13民初20号
案件名称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许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许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民初20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敏,男,汉族,1999年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2021年1月22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50元,退还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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