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民初20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敏,男,汉族,1999年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2021年1月22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50元,退还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