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玥之秘株式会社与广州市白云区松洲可军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1民初1440号
案件名称玥之秘株式会社与广州市白云区松洲可军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玥之秘株式会社;广州市白云区松洲可军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1440号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瑞草区方背路。

法定代表人:李润植。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松洲可军化妆品店,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

经营者:阮可军,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植艳萍,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卓琪,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松洲可军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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