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37079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洋,该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紫玲,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储力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沙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伟钊。
被告:清丰县马庄桥丹心坊,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马庄桥镇长安街。
经营者:胡雪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储力化妆品有限公司、清丰县马庄桥丹心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广州储力化妆品有限公司、清丰县马庄桥丹心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的申请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