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1400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亿尼奥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盐步环镇北路。
法定代表人:金文日,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怡美美容仪器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
经营者:龙雪洋,女,1986年3月12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绥宁县。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亿尼奥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怡美美容仪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亿尼奥工艺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放弃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亿尼奥工艺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