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知民初10号原告:湖南五新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工业经济局114室。
法定代表人:郑怀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喜东,湖南兆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维特,湖南兆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科利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兴业大道北段60号。
法定代表人:余波,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光军,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兵,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原告湖南五新模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新模板公司)与被告成都科利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利特公司)侵害发明专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南五新模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五新模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10.59元,减半收取9055.29元,保全费4520元,由原告湖南五新模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周平平审判员 潘 威审判员 孙一中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法官助理何叶书记员刘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